吴玮律师亲办案例
陆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来源:吴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1095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受本案被告人陆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陆某某,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是初犯,犯罪罪行轻微。



1、被告人是初犯,之前没有犯罪记录。



2、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是主动要求帮忙保管该批毒品。



3、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被告人是被叫“阿X”的利用,作为毒品交易的中转站,拖进了犯罪的漩涡。



4、被告人并未在该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就为了一个“义”字把自己给害苦了。



5、被告人行为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从被告人拿到该批毒品到被公安机关抓到才有只有短短5天时间,该批毒品并未流落到社会。



二、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改造来弥补所犯下的罪行。



被告人从XXX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毫无保留,将所知道的犯罪事实都全部交代清楚,前后共3次供述都没有隐瞒,想用立功的表现来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知道的信息太少,没有将上线“阿X”一并抓获。



三、 被告人的家庭因素,也是积极认罪的原因。



被告人是家中独子,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支柱,新婚刚刚2年,尚有出生百日的女儿,嗷嗷待哺,不想为了此次的行为让一个美满的家庭就妻离子散,因此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自己早日回到温暖的家庭中,也希望审判庭能给被告人一次机会。



四、 对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克数,应以公安机关做的第一次检验为准。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19的辨认照片中,记录的毒品数为XXXX克,而到了检察机关后,由侦查机关提供一份《情况说明》,称测量仪器出现风吹等其他因素导致电子称显示重量有所变化,起诉到审判庭的克数一下变成XXXX克,无形中多出XXX克,辩护人无法相信要有多少级大风才能将精密的电子称影响到误差率这么大。如果按此逻辑的话,任何毒品犯罪都应要判处最高刑罚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吴玮 律师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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